期刊信息
主办: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0250-3263
CN:11-1830/Q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0.467105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北大核心期刊(1992版);北大核心期刊(1996版);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北大核心期刊(2017版);农业与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文摘;化学文摘(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1-201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3-201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5-2016);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7-2018);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9-2020);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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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当机器人变得足够复杂、智能并全面进入到人类社会的时候,它到底将成为“人类的仆人”“人类的主人”“人类的伙伴”,还是“人类的终结者”,没有
当机器人变得足够复杂、智能并全面进入到人类社会的时候,它到底将成为“人类的仆人”“人类的主人”“人类的伙伴”,还是“人类的终结者”,没有人能准确预测。〔65〕参见[美]约翰·马尔科夫:《与机器人共舞: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未来》,郭雪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8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人与智能机器人的关系,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或“人”与“工具”的简单生产关系,而是一种法律不得不严肃面对并妥善处理的“类人”复杂社会关系。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除了要调整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要调整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以及智能机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其次,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的全新构建,突破了“权利主体”的“人类的种族”界限。
近现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上关于“法律人”的构建都是以“人类的种族”为界限。“对于大多数当代人来说,这个类以人类的种族为界。”〔66〕[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事实上,现代法律体系即使在自然人个体之外新增加诸如公司、法人、单位、国家等“法律人”主体,也仍然是在“人类的种族”素材之内进行的法律拟制。“这里所称的‘拟制’,并不是指将一个非人的动物、实体假定为人,而是指法律人的成立,首先是源于法律的抽象建构。”〔67〕同前注〔13〕,胡玉鸿文。
当笔者建议将智能机器人纳入现代法律体系中“权利主体”的范畴,这显然突破了“人类的种族”界限。在生物物种上,“狗”不是“人”,“阿尔法狗”等智能机器人也不是“人”,这毫无争议。〔68〕生物种族的区分上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争议。比如,几万年前早已灭绝了的“尼安德特人”是不是“人”,乃至于“类人猿”物种是不是“人”,学界还是会有争议。若将来的立法者或司法者采纳了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的学术观点,那么从此以后,“法律人”或“权利主体”就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类种族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与各种传统意义上的“法人”(“单位”)主体。另一类就是“非人类种族的主体”:各类智能机器人。“地球上还有另一种智慧,同有机生命无关,完全是人类自己制造出来的,那就是计算机。”〔69〕[美]阿西莫夫:《终极抉择:威胁人类的灾难》,王鸣阳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
换言之,如果有人问“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的问题,那么在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者看来,目前的回答就应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智能机器人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70〕即使这一点,在未来都有可能被改变。科幻电影《异形:契约》中虚构的“仿生人”选择用有机材料制造身体,或在生命物种基础上培育进化生成身体。实际上人工智能之父明斯基已经为我们制造具有意识、思维、常识、自我、痛感的“情感机器人”,提供了一幅详尽的科学逻辑与技术路线图。参见[美]马文· 明斯基:《情感机器:人类思维与人工智能的未来》,王文革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第二,智能机器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人”这一刑法学基础概念在观念上的更新变化,必然会引起传统刑法学其他概念、范畴、体系、制度、教义、立场全面性的更新变化。因篇幅有限,下文不打算全面论述这些理论体系或技术上可能发生的变化,只是将某些或真实或预想的有趣案例引发出的典型问题列出来,供大家思考。
我国发生的两起真实的案例,一个是许霆案,一个是快播案,在笔者看来,其实都已经涉及要不要有限度地承认“智能机器人是人”的核心问题。在许霆案中,“自动取款机”凭什么在没有任何银行人员在场管理或操作之下,可以与客户独立完成一系列存款取款等法律行为?“自动取款机”究竟只是一个机械工具,还是被银行人员授权的有相对智能性和意思表达性的法律上的“代理人”?刑法学界在讨论许霆案时,主张构成盗窃罪的学者,比如张明楷老师,其实持的乃是过于传统的“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否定机器已经具有了“人”的诸多特征的观点,实际上是将有了一定智能性的自动取款机,不当类比为不具有任何智能性的自动贩卖机。〔71〕在日本将铁片当作硬币投入自动贩卖机,使其吐出商品进而取走的行为构成盗窃。参见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张明楷教授难以接受“智能机器人可以按自己的意识代替自然人交付(处分)财产”的事实或观点。〔72〕参见张明楷:《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然而在快播案的分析中,张明楷老师却又似乎自相矛盾地赋予了“快播调试服务器”这个机器意向性的“人格”,“快播调试服务器不仅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里,而且也向用户提供缓存服务器里的淫秽视频文件。后一行为就属于以陈列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73〕张明楷:《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第3版。其基本推理逻辑是:机器像人一样有意地“拉拽”并“提供”淫秽物品,所以是“作为”。既然机器“人”在“作为”,机器“人”所属的公司人员的行为也就是作为。但如果不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法律拟制的“人”,这种推理逻辑就很难成立。
文章来源:《动物学杂志》 网址: http://www.dwxzzzz.cn/qikandaodu/2021/05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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