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主办: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0250-3263
CN:11-1830/Q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0.467105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北大核心期刊(1992版);北大核心期刊(1996版);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北大核心期刊(2017版);农业与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文摘;化学文摘(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1-201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3-201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5-2016);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7-2018);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9-2020);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生物学
期刊热词:
研究报告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许霆案中,张明楷老师反对将“智能机器人视为人”的另一个理由是:“倘若将ATM机当人看待,那么,将ATM机砸坏后取走其中现金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
在许霆案中,张明楷老师反对将“智能机器人视为人”的另一个理由是:“倘若将ATM机当人看待,那么,将ATM机砸坏后取走其中现金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了。恐怕没有人会赞成这样的结论。”但这个反对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将“智能机器人视为人”,观念上或法律上拟制的相似性,关注的只是“智能”本质方面,而不是“身体”外形方面。“犯法的人要不要负起刑责,基本的评判基础就在于这个人有无分辨对错的能力……命令不会下达给没有智力的对象。”〔74〕[美]艾伦·德肖维茨:《法律创世记:从圣经故事寻找法律的起源》,林为正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2页。在功能上有类似于人类个体的基本“智能”而不是“血肉身体”,这是法律拟制非自然人的“法人”主体的法理根据。我国刑法上单位犯罪主体不负杀人罪、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单位处以“自由刑”,原因就是这类拟制的法人主体不具备“血肉身体”。同理,目前的智能机器人还不具备自然人的“有机生理”特征,故破坏无机材料制成的机器“身体”结构,并没有侵犯智能机器人的“人身”权,当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
目前ATM机与快播服务器,都还只是市面上相对比较弱智的机器人。将来的强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其刑事立法,并不排除对智能机器“人”也可能会有“人身”权的保护需要问题。比如我们不仅可能需要制定阿西莫夫三定律那样的调整人和机器人之间关系的单行《自然人与机器人刑法》,其中不仅仅涉及机器人侵犯自然人层面的法律处理问题,也有可能涉及自然人反向侵犯机器人的“身体”权等层面的调整问题。另外,还有可能需要制定调整智能机器人之间涉及“身体”权等关系的《机器人刑法》。〔75〕调整这三种关涉“智能机器人”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之间,可能有着层级、位序、结构协调等复杂的立法技术问题。例如,如果机器人之间发生与机器人“身体”有关的侵犯案例,完全可以构成《机器人刑法》意义上的“抢劫机器人罪”“强奸机器人罪”等。
这种智能机器人主体问题或许过于超前,离我们的现实生活还有段时空距离。但类似于有智能性的义肢(也称之为“神经性义肢”)已经面市,刑法该怎么对待破坏他人智能性义肢的行为,则是个眼前的刑事司法疑难问题。也许司法机关很快会将智能性义肢作为主人的身体部分予以特别保护,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不是按传统观点把义肢仅仅作为主人的财产予以保护。
换言之,在刑事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我们当前的刑事司法仍然面临涉及人工智能的很多疑难问题。比如澳大利亚聊天机器人公司曾经创建了一个“我的完美女友”服务项目,几乎就是一个失控试验。很多人上瘾,这个项目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数字妓院”。〔76〕同前注〔65〕,约翰·马尔科夫书,第220页。这一社会现象很快就可能成为疑难刑事法律问题。如果某人不组织女人卖淫,也不组织男人卖淫,他组织仿真人的“智能机器人”为男人与女人提供“性服务”,〔77〕2001年的《人工智能》电影中,裘德·洛就扮演了一个“最了解女人”,为女人提供最好性服务的智能机器人舞男“乔”这一角色。这需要刑法调整吗?在现有的刑法典中,有合适的罪名适用处理吗?能解释为“组织卖淫罪”吗?同理,如果某人组织“智能机器人”进行“淫秽表演”,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是可以扩大解释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非法经营罪”?从情色信号所激发的性欲与效果看,涉及智能机器人的这类“古怪”性行为,可能比自然人之间“正常”性行为范畴的卖淫和色情活动,显得更恶劣、更卑鄙。〔78〕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490页。司法机关很快就会面临这样的复杂社会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陆续发生机器人致人死亡、伤害的事件,最近的一起是2015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机器人“杀人”事件。现有法律上一般以意外事件处理,最多涉及民事上的赔偿问题,其基本假设就是“机器人”不具备独立的意识,也就不具备“自主犯罪”的能力。然而这种观念假设很快就面临着崩溃的局面,“阿尔法狗—零”已经证明智能机器人完全有自我学习的能力。比如《机器人与弗兰克》电影,就虚构了一个智能机器人在老人调教下学会入室盗窃的有趣故事。〔79〕“陪护机器人”无意中帮老态龙钟几乎丧失行动能力的弗兰克,不付账就拿出了杂货店里的东西。“老窃贼”弗兰克告诉机器人,“未经允许拿走他人的财物就是盗窃罪”。弗兰克很快教会机器人怎么开锁,怎么入室“拿东西”的手艺。后来这个机器人同意与弗兰克组队,共同商议制订盗窃计划,完成一大票入室盗窃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机器人起着支配性作用。这个电影案例故事,目前的刑法也许可以勉强把机器人当人的工具,只处罚自然人弗兰克。但后续问题是:一旦机器人盗窃成瘾,无需人的具体指示、教唆,就自己单独去盗窃,乃至杀人,处罚谁就成了大问题。智能机器人在技术层面或事实层面具备“独立的意识”或“自主犯罪”的能力,〔80〕“权利主体”问题表现在刑法学中,主要是“犯罪主体”问题,但也涉及其他复杂的刑法问题。是迟早的事情。英国伦敦著名咨询机构未来实验室专家研究预测,“到2040年机器人犯罪率将超过人类,成为大多数犯罪的主体。”〔81〕彬彬:《2040年机器人犯罪率将超过人类成大多数犯罪主体》,《科学与现代化》2017年第1期。
文章来源:《动物学杂志》 网址: http://www.dwxzzzz.cn/qikandaodu/2021/0512/590.html
上一篇: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下一篇:遥控标定器的原理及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