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主办: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0250-3263
CN:11-1830/Q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0.467105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北大核心期刊(1992版);北大核心期刊(1996版);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北大核心期刊(2017版);农业与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文摘;化学文摘(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1-201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3-201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5-2016);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7-2018);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9-2020);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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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是人类根据社会变迁与发展的适应性需要,在自然生命体之外拓展性承认或拟制“特殊类型人”的权利主体。比如“法人”这类权利主体,实际上是最近
三是人类根据社会变迁与发展的适应性需要,在自然生命体之外拓展性承认或拟制“特殊类型人”的权利主体。比如“法人”这类权利主体,实际上是最近几十年才因公司“违法犯罪现象”剧增而被建构起来并逐步得到法律界的普遍性认同。例如,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典时,“法人能不能犯罪”都还是个激烈争论的观念问题。而如果不是立法机关最后采纳了单位(包含法人)也可以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的立场,非自然人的犯罪到今天还会被许多人认为是奇谈怪论。
所以按照上述权利主体论第三点的发展趋势,如果有一天“智能机器人”也被民法典、刑法典正式纳入“法律主体”或“犯罪主体”的范畴,〔50〕2018年5月份,沙特阿拉伯利宣称赋予机器人索菲亚“机器人公民身份”,这是史上首位获得人类公民身份的人形智能机器人。就不要以为这是人类头脑发烧产生的异常精神现象。
(三)智能机器人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
凭什么我们现代的法律体系要将动物排除在属人的权利主体范围之外,而又想把智能机器人纳入属人的权利主体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到底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本质性要素。因为这就是一个“人何以成为人”的哲学问题。在人类思想史中,可看见诸多“人是一种具有××性的动物”的定义。其中“动物”是属,具体的种差到底是什么,则各有各的说法。有的人认为是“理性”,有的认为是“符号性”,有的认为是“同情性”,有的认为是“道德性”,有的认为是“信仰性”,有的认为是“创造性”,有的认为是“自我反思性”……
人类对人本身性质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从形式到实质、从有形到无形的发展过程。〔51〕人类早期曾经有思想家给人下过“人是两条腿的无毛动物”之定义,这种外形浅层的认知,必然会面临“拔了毛的公鸡是不是人”的尴尬。笔者认为,这些关于人的特性,除了科学上不可证伪的“信仰性”“灵性”,其他特性大体上能够被可认知或可测量的“智能性”一词所包含。可以说“智能性”是信息时代人类对自身本质最深刻的认识,“智能性”是目前人类所能认知的有关权利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最本质性的要素。
我国民法学界已经开始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比如吴汉东教授在论及智能机器人是否应该赋予独立的民法主体资格时,提及的关键点就在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完全具备了“人类智能”要素。〔52〕吴汉东教授在文章中认为:目前的机器人虽然具有相当智性,但不具备人之心性和灵性,与具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不能简单等同,所以暂时不承认机器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同前注〔4〕,吴汉东文。事实上,我国法学界首先开始关注智能机器人的法律问题,不是刑法学界,不是法理学界,而是从民法学相对独立出来的知识产权学界,这个现象本身就很有意思。我认为这恰好与知识产权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智能性”这一人类本质属性的最新认知有密切关系。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言,“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53〕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换言之,“智能机器人是否是人”的法律主体问题,关键点不在于智能机器人的外形是否“长得”像人(称之为“人形机器人”),而在于其内在的社会智能性要素是否像人(称之为“类人机器人”)。虽然尚存在分歧,但科学界的主流认为:“类人机器人”是智能机器人的未来发展趋势,在“内在的智能要素”方面,“类人机器人”倾向于“越来越像人”,甚至于“比人更像人”。“类人机器人可能会给人类带来心理上的困扰,当然,人类最后可能会习惯这些新人类并接纳它们。”〔54〕[意]多梅尼科·帕西里:《机器人的未来:机器人科学的人类隐喻》,王志欣、廖春霞、刘春容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如果这个科学预测为真,那么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刑法学界,将智能机器人从有限承认其法律主体资格到独立承认其法律主体资格,就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四)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的建构具有正向的功能性
虽然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民族法律文化所构建的“权利主体”具体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但这并非意味着“权利主体”的构建是任意的、武断的,“法律上对人的抽象并不是任意的、无限的,它也有其必要的理论与实践限度。”〔55〕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其实在各类权利主体的法律建构中,无论是排除还是新添某类权利主体,真正的制约或限度,不是法律技术用语或逻辑上的限制,而是法社会学所强调的合目的性或合功能性的考量。
文章来源:《动物学杂志》 网址: http://www.dwxzzzz.cn/qikandaodu/2021/05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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