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主办:中国动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0250-3263
CN:11-1830/Q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
影响因子:0.467105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北大核心期刊(1992版);北大核心期刊(1996版);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北大核心期刊(2017版);农业与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文摘;化学文摘(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1-201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3-201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5-2016);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7-2018);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9-2020);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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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动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以猕猴自拍照为例(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首先,创作是自然人的智力活动过程。作品创作者均为自然人,猕猴无法完成从拍摄到选取再到后期制作、最终公布作品这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其次,
首先,创作是自然人的智力活动过程。作品创作者均为自然人,猕猴无法完成从拍摄到选取再到后期制作、最终公布作品这一系列复杂的智力活动。其次,创作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智力活动过程。猕猴仅按下了相机的快门这一动作,无法涵盖摄影作品形成的全部环节和过程。设备选择和背景、构图选择,所呈现的整个创作过程,绝非猕猴一个简单的无意识动作。再次,创作活动应有创作性的思维表达。猕猴本身并不清楚相机的功能和作用,其按下快门的行为不属于智力创作活动。再次,作品完成与否由主体决定。受限于作者对作品的满意度,如果尚未走完全部的过程以及作者认为创作达不到理想的结果会将作品废弃,作品最终并未完成。猕猴按下了快门,只有几张符合人的欣赏要求和达到作为一幅作品的基本创作性要求,这个选择和决定是摄影师的劳动。最后,作品的后期处理。摄影师作品有决定是否进行后期制作并命名以及是否发表的权利。创作性活动体现在修订、较订、冲印照片时使用不同的技术加工,以实现拍摄者的艺术追求[15]。提供给大众欣赏的这些高清“自拍照”,体现了摄影师的艺术追求。
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也不享有著作权已是毋庸置疑。“动物权益论”诱使我们在看待问题时偏向了情感层面而忽视对事件的客观性分析,从而失去对法律主体的谨慎态度。
3 “猩猩自拍照”著作权主体的归属
PETA要求法院认定作品归属于猕猴之主张缺乏理论支撑,且“公共领域”的抗辩不能成立。主体归属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此后才是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知识产权制度,最终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权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16]。
3.1 无主作品的认定无法成立
无主作品,并非是无人创作或者非人类(动物)创作,更不是没有署名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及“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1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在作品没有署名时推定物之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是司法实践对争议双方利益平衡的选择。按世界通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摄影师在作品书名并成为为作者是明确的。维基百科及PETA均无反证证明作品由他人创作。本事件应当排除“无主作品”。
3.2 公共领域使用及取得授权
使用他人作品除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外,必须有合法之缘由(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即便是无主作品,原件持有人可依规定行使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定缘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权。如动物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暂且不论重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艰巨性,其实施效果也是困难重重的[18]。PETA代表动物行使著作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无论如何都找不到保护之法律依据。承认摄影师享有著作权符合著作权保护制度之终极目标。否则,作品按归入公共领域任由他人使用,会扼杀创作活动,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初衷是相悖的,甚至会阻碍人类的创作活动,更为严重的是给侵权人开拓了一个豁免领域。
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出现,无法以现有的理论来解释,也找不到对应的制度来解决它的时候,人们会创设一种新理论来解释并创建一种新制度来解决它。设备在更新换代,操作简便已经成为趋势,直接或间接体现作者创作意图特殊状态下形成的作品之情形会愈来愈多。我们需要客观分析著作权主体的资格及作品的归属,探索出平衡社会价值与作品使用人利益关系之路径。
[1]英国摄影师戴维·斯莱特被控侵犯一只苏拉威西猕猴的知识产权[EB/OL].(2015-09-24).[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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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动物学杂志》 网址: http://www.dwxzzzz.cn/qikandaodu/2021/051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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